上海市洞庭西山金庭会馆位于南市区陆家浜路,议创于光绪三十四(1908)年七月,发起人为邓龄九、郑贞吉、徐质斋。民国2年(1913年)8月动工建造,次年春落成。民国3年(1914)8月22日召开上海市洞庭西山金庭会馆成立大会,通过会馆章程,选举产生会馆第一届董事会。
(民国)22年2月7日同乡大会通过,上海特别市党部批准备案。
第一章 总纲
第一条 本会馆为洞庭西山旅外同乡捐资设立者,故定名为“上海市洞庭西山金庭会馆”,简称“金庭会馆”。
第二条 本会馆以联络乡谊、办理同乡工艺、发展本山地方教育等一切慈善事业为目的。
第三条 本会馆设事务所于上海陆家浜金庭会馆内,于必要时得设分事务所。
第二章 会员
第四条 凡属本国国籍、居住洞庭西山及阴山、横山、叶山、之男女,年满十六岁以上、旅居上海有确实地址、正当职业者,经会员二人之证明,皆得为本会馆会员。
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本会馆会员:(一)有反革命行为经判决确定者;(二)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;(三)有损害本会之事实者;(四)有精神病者。
第三章 职权
第六条 本会馆设董事十五人,候补董事九人,由同乡大会选举之。董事会职权如左(下):(一)关于事业之兴革事项;(二)关于经费之筹划事项(惟募捐事项须先呈准市社会局);(三)关于预算决算之审议事项;(四)关于财产之保管及处理事项(惟变更财产应由大会决定、事前呈准市社会局方生效力);(五)关于各项规则及办事细则之决议事项;(六)关于雇员职务之规定事项;(七)关于主管官署交办事项;(八)关于本乡公益事项;(九)关于其他监督管理维持改善事项。
第七条 本会馆由董事会中推选常务董事三人,其职权如左(下):(一)关于董事会议之召集事项;(二)关于董事会决议案之执行事项;(三)关于本会馆职工之考勤事项;(四)关于本会馆日常公文之批阅核办事项。
第八条 本会馆得设总务、经济、保管、调查、救济、教育六股,每股各设正副主任各一人,由董事中互推之。
第九条 本会馆董事均为名誉职,任期两年,期满重行选举之。
第十条 本会馆董事在任期内有不称职者,经同乡大会之决议得解除其职务,但须呈报市社会局备案。
第四章 权利义务
第十一条 凡我同乡均享受保护之权利,亦均有维持会馆之责任、担任经费之义务。
第五章 会议
第十二条 本会馆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,定期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,临时会议由会员百分之四以上之同意或董事会决议召集之。
第十三条 本会馆之改组或解散须经同乡大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,前项决议应经监督机关之核准。
第十四条 同乡大会之决议以同乡(会员)十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出席同乡过半数之同意行之。
第十五条 左(下)列各款事项之决议以会员十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出席同乡(会员)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;(一)变更章程(须事先呈准市社会局备案);(二)监督董事职务之进行;(三)开除会员。
第十六条 本会馆董事会议每两星期举行一次,遇必要时得由常务董事召集临时会议。
第六章 经费
第十七条 本会馆经费以下列各款充之:(一)会员月捐;(二)特别捐;(三)市房租金;
第十八条 凡本会馆会员每月须缴月捐,其数目自由认捐之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,得依本章程第十五条之规定并经监督机关核准修正之。
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同乡大会之通过,并呈准监督机关核准施行之。